(2009)杭西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易某、黄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黄某,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200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09年6月28日刑满。因本案于200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0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0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黄某、周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易某、黄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易某、黄某、周某在本市黄龙体育中心停车场,使用汽车遥控干扰器干扰车主锁车门,先后从杨某的浙A×××××宝马X6轿车内窃得西湖龙井御品茗牌绿茶750克(价值人民币750元)、迪奥Night3型女式太阳镜1副(价值人民币1886元)、人民币95元,从被害人杜某的浙A×××××本田轿车内窃得东芝牌PORTEGEM500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750元)。以上,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8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黄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杜某的陈述,证人姜某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黄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易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易某、黄某、周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余刑管制二个月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管制二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0年3月10日止,管制刑期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0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未追回的赃款责令被告人易某、黄某、周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