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戴金中与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金中,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600号原告:戴金中。天凝镇南熟村南无埭64号,系海宁市硖石明达钢管出租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金虎良,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利民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鲍建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金中与被告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金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1664元,由原告戴金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