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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民初字第16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领带织造厂与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领带织造厂,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民初字第1623-2号原告:嵊州市××领带织造厂6),住所地:嵊州市××江街××路××号。法定代表人: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被告: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42),住所地:嵊州市××江街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领带织造厂与被告嵊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以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嵊州市××领带织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依法减半收取352.5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72.50元,由原告嵊州市××领带织造厂负担。审判员  董康山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