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永康市海鸿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春洲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海鸿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永康市春洲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243号原告:永康市海鸿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西塔一路256号。法定代表人:程海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康市春洲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科技工业园九洲路。法定代表人:朱金洪,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海鸿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春洲模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海鸿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海鸿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应志标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代书记员 胡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