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麟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钟某某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麟执字第93-1号申请人万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钟某某,男,汉族,农民。万某某与钟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1998)麟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万某某于1998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06年7月20日以一台旧电视机抵顶案款200元,因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本院1998年11月15日裁定对本案中止执行。2009年5月份在清理积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现被执行人钟某某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万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488.00元,尚有7288.00元未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8)麟执字第93号万某某与钟某某债务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周保平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养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