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市练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与湖州新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练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湖州新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湖州市练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练市镇新湖盐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罗金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雪平,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新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施新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练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新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市练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练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练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新华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湖州市练市金盛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宇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