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拱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燕明与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明,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706号原告吴燕明。委托代理人朱进。被告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刘亚锋。委托代理人郭鑫。被告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明诉被告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燕明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燕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燕明负担。审 判 长  洪 影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