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燕明与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明,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706号原告吴燕明。委托代理人朱进。被告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刘亚锋。委托代理人郭鑫。被告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霖。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燕明诉被告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飞逸家具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燕明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燕明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燕明负担。审 判 长 洪 影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