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772号原告: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村。法定代表人;鲍××。委托代理人:姚××。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楼全民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