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建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海平,该社信贷员。被告:余建军,衢州市区浮石路学院新村12幢3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