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0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金春夫与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春夫,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028-1号原告:金春夫。委托代理人:金春耀。被告:徐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夫诉被告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春夫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82.50元,由原告金春夫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