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25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251-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66559977-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鹅××村。法定代表人:屠××。被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施家村。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财产保全费314元,合计诉讼费582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正伟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维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