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夕照新村××幢。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郦××。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3.50元,由原告杭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斯文丽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若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