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5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叶丰买卖合同纠与叶丰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叶丰买卖合同纠,叶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564号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区竹马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章应凡。委托代理人:李夏冰,职员,住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鹿村金鹿路***号。委托代理人:章应凡,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邵湖头村青梅街**号。被告:叶丰,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25号。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叶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芳芬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夏冰、章应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246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始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叶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系2008年6月17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由原金华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变更成立。原金华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素有配电箱购销业务往来。截止至2009年1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金华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4600元,由被告亲笔出具欠条一份为凭,载明:“今欠金华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配电箱货款24600元。”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配电箱购销合同一份、企业名称变更情况登记表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金华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丰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叶丰欠原金华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4600元的事实清楚,有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金华市长通物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依法由变更后的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受,故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46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09年7月2日始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叶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由被告叶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成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