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章雪磊与朱水法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雪磊,朱水法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75号原告:章雪磊。委托代理人:金立君,系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郦珊珊。被告:朱水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雪磊诉被告朱水法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水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章雪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