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杨××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985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杨××。委托代理人:孔××。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受理原告周××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口头购销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被告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原、被告之间系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住所地为杭州市上城区光复路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另被告虽然为个体工商户海盐雅爵名家餐厅的业主,其经营地址曾在海盐县武原镇,但该餐厅自2008年10月30日成立,至2009年3月10日因歇业经工商登记已注销,因此,该餐厅在法律上已不存在,本案情况既不能按该餐厅的经营地址确定管辖,也不构成可以按被告经常居住地进行管辖的要件。综上,本案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但应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琴飞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步军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