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63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周××、赵××。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凌审 判 员 黄智敏审 判 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