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卓达漂染有限公司与徐国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卓达漂染有限公司,徐国林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122号原告:慈溪市卓达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五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董国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林,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卓达漂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卓达漂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哲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