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聂××、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聂××,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28号原告:李××。被告:聂××。被告: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聂××、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宋××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直接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温建兵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