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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力科××镍有限公司与上××快××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力科××镍有限公司,上××快××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647号原告:浙江力科××镍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邱××。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上××快××司。与××路交叉口向北××米。负责人:刘××。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力科××镍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快××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快××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货物运单)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上海市青浦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约定管辖,被告异议成立,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快××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