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励×、董××与励×、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励×、董××,励×,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122号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应××。被告励×。被告:董××。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励×、董××担保款追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励×、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7年3月13日,被告励×和原告与案外人中国某业银行余姚某某签订了个人购车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励×向案外人中国某业银行余姚某某借款16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7年3月13日至2010年3月12日止,被告励×按月还款付息,如被告励×违反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案外人中国某业银行余姚某某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原告对该借款为被告励×作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董××向案外人中国某业银行余姚某某出具了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1份,承诺对该借款负共同还款义务。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日,原告与被告励×签订了抵押合同1份,约定被告励×将购买的奥德赛汽车抵押给原告作为上述借款的反担保。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对抵押的汽车作了抵押登记。被告励×向案外人中国某业银行余姚某某借款160000元后,从2008年3月起未向案外人中国某业银行余姚某某还款付息。因被告未按约向案外人中国某业银行余姚某某归还借款,到2009年4月14日,案外人中国某业银行余姚某某先后从原告处6次扣款合计128754.36元(其中借款本金114036.63元、利息9379.28元及逾期利息5338.45元)。原告为被告励×代还借款后,向两被告催讨无着,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28574.36元,并从2009年4月15日起到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如两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励×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被告励×和原告与案外人中国某业银行余姚某某签订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包括公某某)、原告与被告励×签订的抵押合同(包括公某某)、被告董××出具的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两被告的结婚证及机动车信息登记情况各1份;银行特种转账传票6份、扣款说明3份及银行贷款欠款明细1份。被告励×、董××未作答辩。经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定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国某业银行余姚某某与原告和被告励×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及原告与被告励×的抵押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励×作为借款人和被告董××作为共同还款人,两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因两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两被告代还借款后,原告有权向两被告追偿,并对被告励×的抵押物奥德赛汽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励×、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28754.36元,并从2009年4月15日起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二、如被告励×、董××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宁波××世纪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励×所有的奥德赛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货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利息计算到抵押物变价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被告励×、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盛 辉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