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河北××××调料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春××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调料有限公司,余姚市春××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78号原告:河北××××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魏路。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宋××。被告:余姚市春××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户村××号。法定代表人:应××。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春××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调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河北××××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忠 员代理审判员 王 洪 权代理审判员 李 志 业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佳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