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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河北××××调料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春××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调料有限公司,余姚市春××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78号原告:河北××××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魏路。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宋××。被告:余姚市春××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户村××号。法定代表人:应××。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春××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调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河北××××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忠  员代理审判员 王  洪  权代理审判员 李  志  业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佳萍(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