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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青法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俊与郄光群、张垒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郄光群,张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青法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被执行人郄���群。被执行人张垒。本院在执行张俊与郄光群、张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郄光群、张垒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8)青法民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审判员  钟景秀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正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