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青法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俊与郄光群、张垒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郄光群,张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青法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被执行人郄���群。被执行人张垒。本院在执行张俊与郄光群、张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郄光群、张垒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08)青法民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审判员 钟景秀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正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