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040号原告:赵××。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5元,减半收取2932.50元,由原告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