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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4号申请人任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申请人。任某甲与任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麟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任某甲于2009年1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乙于2009年2月25日给付了案款875.00元,于2009年8月29日分别以1134斤小麦、220斤青皮核桃折抵案款1318.28元,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750.00元,尚有13556.72元未执行,申请人任某甲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麟执字第4号任某甲与任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