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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麟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得林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82-4号申请人刘某甲,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农民。刘某乙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2005)麟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某甲于2006年3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乙不积极履行本院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某乙在麟游县种子公司的小麦种子款元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