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王晓燕、夏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王晓燕,夏建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珍,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燕。被告夏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被告王晓燕、夏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