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龙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福建××皮革有限公司与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皮革有限公司,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印6份2009年8月3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854号原告:福建××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项目区。法定代表人:黄甲。委托代理人:黄乙。委托代理人:黄丙。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8元,由原告福建××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炳昶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彩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