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福建××皮革有限公司与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皮革有限公司,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印6份2009年8月3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854号原告:福建××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项目区。法定代表人:黄甲。委托代理人:黄乙。委托代理人:黄丙。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8元,由原告福建××皮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炳昶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彩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