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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麟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麟游县社会福利厂与任某某、周某某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县社会福利厂,任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麟执字第25-1号申请人麟游县社会福利厂。代表人宋某某,负责人。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麟游县社会福利厂与任某某、周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8)麟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社会福利厂于1999年3月12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任某某给付借款及承包费4621.60元,被执行人周某某给付周转金等7045元后,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2000年2月30日本案中止执行。2009年8月在清理积案中,本案依法恢复执行,经与申请人协商,表示对下欠的2550.07元的管理费及诉讼费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8)麟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养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