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民终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凤祥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金国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陈凤祥,金国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俞华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建武、谢培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凤祥。法定代理人陈阿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国清、吴国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国民。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凤祥于一审判决后死亡,该新事实的发生涉及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并诉讼请求的调整等,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不宜由本院直接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