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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施××。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潘××。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客户,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油墨等生产所需物料。但被告尚结欠原告2007年9月份至2007年12月份的货款共计80000元,原告在交易过程中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并未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余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查明被告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该法律主体已不存在,故本案已没有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