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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巫甲与巫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甲,巫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895号原告:巫甲。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巫乙。关于原告巫甲诉被告巫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巫甲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熊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