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巫甲与巫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甲,巫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895号原告:巫甲。委托代理人:叶××。被告:巫乙。关于原告巫甲诉被告巫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巫甲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熊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