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合兴大型带锯床厂与傅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合兴大型带锯床厂,傅仙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831号原告:乐清市合兴大型带锯床厂。住所地:乐清市湖雾镇兴上村。法定代表人:陈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忠兴,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云锋,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仙林,西城街道半洋张村3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大型带锯床厂为与被告傅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合兴大型带锯床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乐清市合兴大型带锯床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