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林希真与刘士振、唐连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希真,刘士振,唐连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1765号原告林希真,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委托代理人郑传宝,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士振,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唐连伟,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希真与被告刘士振、唐连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9年8月3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希真撤回对被告刘士振、唐连伟的起诉。解除对被告山东G×××××变型拖拉机的查封。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及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