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磐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康辉与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辉,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415号原告:张康辉,197407036919,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阳市千祥镇石门张宅村张宅。委托代理人:陈军,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月山路143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平,浙江天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康辉与被告浙江广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康辉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康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康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康辉负担。审 判 员 黄承跃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土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