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有限公司与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有限公司,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123号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五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哲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