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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有限公司与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有限公司,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123号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五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董××。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哲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