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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彬与被告李改秦、李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李改秦,李金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陈彬,女,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电机中学退休教师。被告李改秦,女,出生日期及职业不祥,汉族。被告李金保,男,出生日期及职业不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与被告李改秦、李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彬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彬撤回起诉。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卜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