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30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彬与被告李改秦、李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李改秦,李金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3004号原告陈彬,女,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电机中学退休教师。被告李改秦,女,出生日期及职业不祥,汉族。被告李金保,男,出生日期及职业不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与被告李改秦、李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彬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彬撤回起诉。诉讼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卜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