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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甲与张××、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甲,张××,袁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袁甲。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袁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甲与被告张××、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甲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袁甲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巧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