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甲与张××、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甲,张××,袁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袁甲。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袁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甲与被告张××、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甲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袁甲负担。审判员 朱海南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巧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