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咸秦民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南飞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南飞机械有限公司;兰州华南交通能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咸秦民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南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宦**,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兰州华南交通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兴劳,公司经理。咸阳南飞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兰州华南交通能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2)咸秦经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5825元,截止2009年8月的利息66000元,合计181825元,并承担诉讼费4770元,执行费3260元。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款189855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咸秦民执字第1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