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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志财与冯志文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财,冯志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徐志财。被告冯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财与被告冯志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财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志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财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