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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与傅新建、乔一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傅新建,乔一雷,沈云飞,沈应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万兴路东端北侧。代表人:王国强,该支行行长。被告:傅新建,市南浔区练市镇杨树河村施家浜13号。被告:乔一雷,市南汇区盐仓镇陆楼村872号7室。被告:沈云飞,市南浔区练市镇万兴路38号。被告:沈应良,市南浔区练市镇莲墩村施家角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与被告傅新建、乔一雷、沈云飞、沈应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诉讼费2245元,由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