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1021、1022室。法定代表人:廖××。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萧绍××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26元,由原告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