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林森与董永盛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森,董永盛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391号原告王林森,经商,乌市北苑街道黄杨梅村4组。委托代理人陈旭华。被告董永盛,经商,家住义乌市瑞安市碧山镇前河村,现住义乌市江滨中路526-6号二楼的义乌市永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林森诉被告董永盛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董永盛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32022B号商位的使用权。二、查封被告董永盛所有的坐落于义乌稠城诗园小区3-2-503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