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郑××、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郑××,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8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号。诉讼代表人:邵德明××被告:郑××。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郑××、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8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马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