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富丽华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宝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丽华建材有限公司,张宝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977号原告杭州富丽华建材有限公司。镇工农村。法定代表人朱校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明,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根,城区马山镇宏大美安居13幢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丽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丽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