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曾益良、陈世滕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益良,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陈世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益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董事长。住所地:开封市。原审被告陈世滕。上诉人曾益良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曾益良、陈世滕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对曾益良、陈世滕不适用。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有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张 丽代审判员 苏 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