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新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吕×与陈××、吕××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吕×,陈××,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852号原告: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楼3A01、3A02室。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余××。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被告:吕××。原告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傅焕森独任进行审理。2009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彦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陈××、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新昌县南明街道浪漫一生婚纱摄影店。原告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为被告陈××、吕××经营的新昌县南明街道浪漫一生婚纱摄影店定作婚纱相册加工。2009年1月13日经双方帐目核对,被告尚欠原告承揽加工款27500元。后俩被告支付部分现金,至本案起诉时止,俩被告尚欠承揽加工款24598元。为此,现诉请法院判令俩被告付清承揽加工款人民币24598元,从2009年4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2009年1月13日,被告陈××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结欠原告承揽加工款27500元,限于2009年1月20日前付清。2、2009年4月10日,被告吕××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尚欠24598元,限于2009年4月26日付清。3、结婚登记表一份,证明被告陈××、吕××于2007年5月1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陈××、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提供证据,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的质辩权。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3组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陈××、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新昌县南明街道浪漫一生婚纱摄影店,与原告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婚纱相册定作加工业务。2009年1月13日经双方帐目核对,由被告陈××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承揽加工款27500元。后被告支付部分现金,并由被告吕××出具保证书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加工款24598元,限于2009年4月26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俩被告失信,致纠纷发生。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系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价款。据此,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吕××给付原告杭州××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加工款24598元,从2009年4月27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与价款一并付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陈××、吕××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傅焕森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