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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869号原告:蔡××。被告:余××。委托代理人:徐甲。原告蔡××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文晖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09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被告余××的委托代理人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当庭宣判。原告蔡××起诉称,2008年11月1日,被告余××的丈夫徐乙(又名徐丙)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徐乙未予还款。现徐乙已经死亡,该款发生于徐乙与被告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余××对借款有偿还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为印证上述诉称事实成立,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供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徐乙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徐乙于2008年11月1日向原告蔡××借款20000元的事实;2.结婚申请书一份,拟证实被告余××与徐乙在借款期间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3.贤庠镇溪沿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该村村民徐乙与徐丙系同一人的事实;4.居民死亡证明,证实徐乙已于2009年6月19日因病死亡的事实。被告余××答辩称其对本案��款不知情,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开支。经审理,被告余××对原告提供的四份证据没有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四份证据符合证据真实、合法及与本案有关联的属性,故本院采信原告的提供的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借款事实的依据,由此认定原告的诉称事实即为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蔡××与徐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徐乙尚欠原告蔡××借款20000元系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被告余××与徐乙在借款期间系合法夫妻关系,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书予以证实。本案借款发生于徐乙与被告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徐乙已因病去世,被告余××应当承担还款之责,��原告蔡××要求被告余××归还借款20000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余××主张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无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文晖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鹰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时间:2009年8月31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大徐法庭第一次开庭审判员陈文晖代书记员林鹰审: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随意走动,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携带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不准抽烟;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法庭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审: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现在开庭。审: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资格。原告:蔡××。被告:余××。(���到庭)委托代理人:徐甲,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象山县粮食收储公司职工,住象山县贤庠镇溪沿村溪下7组63户。(特别授权)审:以上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本庭现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蔡××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文晖依照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林鹰担任记录。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是否收到本庭送出的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收到。被代:收到。审:告知有关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诉讼地位平等,有陈述自己主张、反驳对方主张、提出证据、提出回避申请、放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进行调解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应该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不得在法庭中使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审:原告听清否?原:听清。被代:听清。审:原告对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不申请。被代:不申请。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本案可以先行调解。经庭前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下面继续开庭。审:法庭调查开始,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代: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详见诉状(略)。审:有否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原:没有。审:下面由被告方答辩。被代:2万借款是事实的,就是我们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审:下面由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质证。审: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以下规则:1.要针对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2.要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3.书证等应宣读内容。4.证人出庭作证,应听从法庭传唤。审:现在先由原告方举证,被告质证。原:证据一,借条原件一份,证明c:windowssystem32svchost.exe-klocalsystemnetworkrestrictedc:windowssysnativesvchost.exe,bm80000002systemcurrentcontrolsetservicestrkwksservicedllc:windowssystem32trkwks.dllc:windowssysnativetrkwks.dll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