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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咸秦民执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金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咸秦民执字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金某。被执行人:万某。金某申请执行万某离婚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0)咸秦民初字第668民事判决书于200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65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5元,执行费7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374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咸秦民执字第3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沙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