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新商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与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新商初字第893号原告:任××。被告: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