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09-08-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缙云××××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缙云××××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647号原告:王××。被告:缙云××××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缙云县××路××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缙云××××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支付欠款,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员 沈保雄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子连 更多数据: